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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1、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
2、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的,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若不受理的,則作出書面的決定,送達給申請人。
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