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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

法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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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範圍和順序

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