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辭退職工的規定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律師解答 2.5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被辭退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TAG標籤:職工 勞動關係 哺乳期 辭退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