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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02-03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因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如果違章行為。與自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02-03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從“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規定來看,本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不作為,由於要認定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要求履行作為的義務為...
過失爆炸罪構成要件
01-25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破壞電力裝置罪的認定
02-02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二)本...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概念
01-17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制造、買賣、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爆炸罪的認定
01-25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
01-25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險物品肇事罪構成要件
02-04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
爆炸罪量刑標準
01-25
1、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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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02-02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鐵路運輸的安全。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擔負著全國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貨物運輸任務。鐵路運輸連結各行各業、千家萬戶。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02-03
一、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二、客觀要件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
交通肇事罪概念
01-25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認定
02-03
區分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與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界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侵害物件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主觀罪過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
破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
02-05
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究。...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01-25
一、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兩罪都是以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1、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
決水罪構成要件
01-25
1、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2、客觀要件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3、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02-03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02-05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概念
02-05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行為。...
破壞電力裝置罪司法解釋
02-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裝置的犯罪活動的通知》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緊迫感,認真開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裝置違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02-03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標準
02-05
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02-05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01-07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依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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