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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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工傷鑑定的標準是什麼?

職業病鑑定工傷鑑定的標準是什麼?

我們在工作中,難免會因為公事受傷,或者因此會得職業病,比如説塵肺。那麼職業病鑑定工傷鑑定的標準是什麼?職業病鑑定工傷鑑定的標準是要根據具體的受傷情況進行判斷,不用的傷的評判標準不一樣,接下來是具體的規則:

什麼時候可以傷殘評定?

一般來説,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説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説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 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到什麼地方進行傷殘評定?

一般到當地司法鑑定中心,作傷殘等級鑑定。如果屬於工傷範疇的,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工傷申請等級鑑定。傷殘鑑定,是全國通用的。

為什麼同樣的損傷,不同的人傷殘等級不一樣?

傷殘等級一般分為十個等級,它根據人體受到損害的原因不同,適用不同的鑑定標準,就會有不同的傷殘等級,且計算傷殘賠償金的方法也不同。實踐中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的鑑定標準,主要有二種情形:

1、交通事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客運合同、醫療糾紛等引起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適用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2、工傷引起的人身損害,適用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

《關於新舊勞動能力鑑定標準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以下簡稱新標準)已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將於2007年5月1日實施。新標準總結了實踐中的經驗,吸收了各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以及社會各界的修改建議,對原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做了修改和完善。為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實現新舊標準的平穩過渡,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從2007年5月1日開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進行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時,要按新標準規定執行

二、 對於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初次鑑定結論,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再次鑑定的,2007年5月1日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按新標準進行鑑定。

三、 對於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鑑定結論的,如果傷情發生變化,工傷職工在2007年5月1日後申請複查鑑定的,複查鑑定按新標準執行。但傷情加重,複查鑑定級別低於原級別的,原鑑定級別不再改變。傷情未發生變化,在2007年5月1日後申請複查鑑定的,原鑑定結論不變。

四、 對於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作出了鑑定結論的,而在新標準實施後進行復查鑑定且傷殘級別提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做相應提高,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五、 各地在實施新標準過程中可依照上述處理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妥善處理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特別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採取措施避免新標準實施前已經作出了初次鑑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後依據新標準進行再次鑑定,前後結論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標準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我部。

由此可以知道,那麼職業病鑑定工傷鑑定的標準是什麼?1996年,國家發佈了相關的鑑定標準,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在二級和四級之間的認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在五級和六級之間的認定為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七級和十級之間的認定為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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