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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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患病申請認定工傷

員工患病申請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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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何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1、前提

工傷發生後30天內單位未為員申請工傷認定。

2、時效

工傷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3、申請主體

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家屬)

受理主體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般來説,員工在哪個社保局(或社保分局)繳交社會保險的即到該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的窗口中一般會有一個專門受理工傷的。若沒有繳交社會保險的,則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企業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請。

4、準備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

該申請表可以在社保局窗口領取,亦可以到社保局網上打印。

(2)勞動關係證明材料複印件,需要提供原件核對

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若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的,則可能需要先提起勞動仲裁,仲裁確認勞動關係。

(3)受傷相關材料證明覆印件,需要提供原件核對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程序

1、受理或不予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以上材料後,必須在15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受理:

1)受理的給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2)不受理的給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對於這個決定,申請人(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家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複核。

2、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