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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定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如何規定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公司對試用期不符合條件員工的辭退,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公司的運營,更大限度的保障公司的利益,也是為了員工的利益,讓員工可以找到更適合自己地崗位,這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利益的最好的方式。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這個問題。

一、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錯誤的理解為企業提前3天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員工也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否則要承擔不利後果。

第一種合法情形: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形:過失性辭退

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合法情形: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

第四種合法情形: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的。

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理論上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因為此種情況下,單位操作上往往也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其他“合法”情形: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濟性裁員

對於不在試用期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上述情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試用期的員工是否適用。

二、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看具體的情況,是否給於員工經濟補償,法律對於試用期被辭退員工的利益有明確的規定,當然也對公司辭退員工做出了限制,這就用法律手段維護了員工和公司的雙方利益,只有在法律的範圍內公司辭退員工才能減少自己的損失。如果你有具體的法律事務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