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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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需要什麼資料?

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需要什麼資料?

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需要什麼資料?

在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之後,我們首先第一步要做的就是確認勞動關係的存在,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資條、社保繳費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申請人: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己

申請時間及對象: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作出認定時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另外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形: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主體、時間:用人單位、勞動者或者與爭議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內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對象: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

提交材料:《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身份證明(勞動者申請: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用人單位申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勞動關係證明和仲裁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作出仲裁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如果經仲裁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結果不滿意,可以起訴處理。

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需要建立在勞動關係真實存在的基礎上,證明勞動關係最直接快捷的證據就是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若未簽訂合同,請蒐集好實際勞動的證據。工傷認定需要申請表、診斷證明。勞動仲裁不僅需要申請書,還要提交個人信息和單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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