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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1級傷殘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一、職工1級傷殘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職工1級傷殘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不能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傷殘的,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

1、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7個月本人工資,

2、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9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工傷待遇包括哪些?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多延長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你可以問當地勞動部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確定的護理等級的百分比。

4、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3500x25=87500元;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85%:3500x80%=2975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每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是要定期調整的。

綜合上面所説,因工傷而導致員工傷殘的,那麼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解除勞動關係,對於一級到四級的傷殘是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但需要保留勞動關係,從而還可以享受到該有的待遇,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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