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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開除的具體情形

勞動合同法開除的具體情形

在參加工作後,有很多職工都害怕被企業開除。開除就是指員工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及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 並且還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後果,就往往面臨著開除的後果。為了避免自己被企業開除,大家應該瞭解勞動合同法開除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開除的概念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二、開除職工的幾種情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開除職工的法律程式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對職工作出開除處理時,必須遵循以下六個方面的程式:

①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對職工違紀事實要查清,對所取得的證據要認真稽核,以保證違紀事實的確鑿無誤。結論材料要同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實不符,應予改正;

②廠長(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意見;

③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後決定,並填寫《開除職工審批表》;

④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⑤將《開除通知書》發給職工本人;

⑥將被開除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了勞動合同法開除的情形以及開除的法定程式是什麼樣的。具體的情況主要包括四種,一種是在試用期不符合徵用條件的,一種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以及企業的規章制度的,一種是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對企業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還有一種是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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