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能約定試用期嗎 普法法律網 勞動關係 1.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約定了試用期,該試用期條款也是無效條款。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TAG標籤:勞動關係 勞動糾紛 約定 試用期 用工 非全日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