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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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關係風險有哪些?

一、公司勞動關係風險有哪些?

公司勞動關係風險有哪些?

公司勞動關係風險有: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者提供的資訊不全、虛假資訊;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企業調整工作崗位的自主管理權限制;員工出現了嚴重的違紀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不繳納社醫保員工發生工傷時的賠償責任等風險。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相關的法律來調整。

三、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勞動機會是用人單位給予的,勞動者對外以用人單位人員的名義從事勞動。

2、雙方存在勞動相關的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以勞動換取用人單位的報酬。

3、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勞動者需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或安排及單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

員工在與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同時需要雙方就各項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在簽署合同時也需要對合同中的各項內容條款進行充分的確認,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影響到雙方正常履行勞動關係。如果有不能協商的糾紛雙方可以向勞動局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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