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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辭職是馬上走嗎?

臨時工辭職是馬上走嗎?

由於層出不窮的原因,我們可以發現在我們的生活的中,各單位的臨時工人數在不斷增加,隨之帶來的臨時工問題讓不少人困惑。其中,有一個是關於臨時工辭職的問題,究竟臨時工辭職後是否能馬上走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臨時工的定義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這兩類。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現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開除,或稱代罪羔羊。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臨時工辭職是馬上走嗎

不是的,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了,想辭職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企業,其他的情況是提前一個月,但如果企業有分割職工權益的,可以隨時辭職,不受時間限制。

三、臨時工辭職補償

1、你主動提出辭職是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在先的過錯行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就可以隨時立即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辭職(《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次性結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同時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否則,你可以立即撥打電話12333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報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你就應該依法履行提前30天書面告知義務(《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如果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辭退,你同樣可以依法索要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非法辭退你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事實上,因為不同區域,不同因素,不同企業單位,所以導致臨時工實際上的處理也是不一樣的。在現代社會,人人都需要懂得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利益。因此,如果以上文章仍不能解決大家的疑惑,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更加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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