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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半個月辭退如何賠償?

勞動者工作半個月辭退如何賠償?

一、勞動者工作半個月辭退如何賠償?

按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多少,補償標準也不同,如果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可以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了六個月以上沒到一年的,也按一年算,在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可以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二、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員工的情形之一:試用期辭退。

試用期辭退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具體表現為:

首先,依據勞動法在試用期要辭退員工前提是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中關於試用期的約定合法,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企業如違反上述規定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企業以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三、辭退員工的條件是什麼?

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失職;二是重大損失。所謂嚴重失職,企業必須能夠證明員工的職務要求是明確的,還要能夠證明員工的行為是否屬於失職,是否屬於嚴重失職。嚴重失職是指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企業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企業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所謂重大損失,企業需舉證證明其遭受了經濟損失,這個經濟損失需要企業來計算,然後企業還要有證據能夠證明這個經濟損失已經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屬於重大損失,企業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規定,企業沒有規定的,由司法機構來裁定。如果員工認為企業規定的不合理的,有權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委或者法院對其合理性進行界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在勞動合同的解除中,用人單位主動解除的,如果是因為勞動者沒有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話,此時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辭退的,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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