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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合同糾紛

勞動派遣合同糾紛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由此可見,勞務派遣合同糾紛訴訟也是需要經過勞動仲裁以後才可以的,因為目前勞務派遣而引發的爭議也屬於勞動仲裁機構的管理範圍。但是我們主要應該注意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選擇的被告的對象,有的時候,自己的用人單位和接收單位都可以成為共同的被告方,具體要結合引發勞務派遣關係糾紛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