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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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休息日工資誰支付

一、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休息日工資誰支付?

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休息日工資誰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其中,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1)正常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承擔,並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對於被派遣勞動者的加班費、績效獎金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則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和提供。

2)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其勞動報酬由勞務派遣單位直接承擔。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按月支付。

二、單位在勞務派遣中有何責任?

1、用人單位在“正向勞務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責任

“正向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需要接受勞務派遣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待遇標準等,再由派遣機構按照用人單位要求甄選合適人選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以派遣機構員工的名義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務。

“正向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和派遣機構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係,勞動者和派遣機構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因此,一般情況下均由派遣機構承擔勞動法所規定的用工主體的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在“逆向勞務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責任

目前,“逆向勞務派遣”在企業(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大量存在,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集中地。“逆向勞務派遣”又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用人單位在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又讓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後派遣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勞動。此種情形下的勞務派遣實際上是一種借用勞務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勞務派遣”,其實質是借用勞務派遣的形式,來掩蓋和規避真實存在的勞動關係的假派遣。此種情形的逆向勞務派遣,由於勞動關係的唯一性,且用人單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勞動者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應該認定勞動者與派遣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法中用工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類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後,讓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並派遣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勞動。此種情形下,因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或終止,雙方基於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已經依法終結,勞動者與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應由派遣機構承擔勞動法所規定用工主體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同時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用工主體的法定權利。應當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對逆向勞務派遣後的用工行為承擔勞動法所規定法定義務的關鍵前提是:解除或終止此前的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這也就是説,沒有需要派遣的職工不可能就是屬於沒有收入的這種狀態。形成勞務派遣,本身派遣單位也要從中抽取一定的報酬,所以沒有勞務派遣還是恢復和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在派遣關係當中,勞動者本身是屬於中間的位置,和用工單位以及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性質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