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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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物業合同條件是什麼?

一、提前終止物業合同條件是什麼?

提前終止物業合同條件是什麼?

提前終止物業合同條件是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雙方沒有續簽合同的,或者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物業服務合同將自然終止、物業管理企業如果被宣告破產,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破產清算,物業管理合同自然無法繼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這些情況下都是可以提前終止物業合同的。

二、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主要情況

(1)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一方違約,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受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任意一方沒有按照簽訂的物業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經過法院判決後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雙方商定解除合同。

三、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後果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對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不能再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向其收取物業費,但是否就等於這些業主可以不交納或支付任何費用呢?當然,這也不是一概而論的問題。

如果是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後,原物業管理企業仍拒絕退出、拒絕辦理交接手續的,在業主委員會同原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之後的物業服務費,業主不應當再向原物業管理企業交納。

如果是單個或部分業主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在原物業管理企業退出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組織進駐前,除非能夠證明原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提供物業服務或證明其提供服務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單個或部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即沒有合同依據,管理人為被管理人財產利益而實際向被管理人提供服務而形成的法定之債),應當按照“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向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如果能夠證明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和所代表物業面積已經超過小區業主總人數和所代表物業面積的一半,而小區仍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或原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或業主選聘的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無法進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此種情況下,同物業管理企業解除或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有權拒絕向原物業管理企業支付任何費用。

雙方協商一致,不續簽物業合同;物業公司破產或者是物業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等都是提前終止物業合同條件,在解除物業合同之後,業主可以通過公開招聘選新的物業公司,簽訂新的物業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解除物業合同有可能遇到原來的物業公司不肯退出、不肯辦理交接手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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