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定義怎麼解釋?
一、行紀合同的定義怎麼解釋?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1.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2.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3.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4.行紀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三、行紀人的主要義務有什麼?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3、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服務的合同,行紀合同具有限定性,只能進行委託人委託的貿易活動,不能進行其他的民事活動,不涉及商事交易的貿易活動。簽訂行紀合同時,可以採用書面檔案形式,可以採用口頭約定形式,還可以採用其他形式。